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25-11-2 01:53 編輯
~~~ 闡述…如何才算觸犯公然侮辱罪 ~~~ 2025.11.01
一個刑事案件要成立首重證據,但是證據的採集並不是道聽途說或斷章取義。
而是要整個事件由頭到尾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這其中包括了人、事、物還有動機。
無論面臨何種法律糾紛,掌握「確鑿證據」都是取勝的關鍵。
訴訟之道,為真不破。 舉證之舉,為實不敗。
這也就是法律人所謂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公然的定義,意指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不限場所包括網路,只要在第三人能看得見、聽得見,公然即成立。
這是一個網路時代,公開言論幾乎都避不開「公然」。
侮辱呢?評估言語是否構成侮辱,不僅看文字本身,還需考量前後語境、文化脈絡、行為人及被害人背景、雙方關係及事件情況。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公然」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他人使用貶抑、辱罵或羞辱性的語言或行為,卻未指出具體事實。
關於「公然侮辱」我以前就發表過一篇文章,在這裡就不再廢話…
本篇重點僅對日前與bill0730在公開亭的矛盾進行闡述,下列為全程對話截圖…
我身為法律人又兼任本論壇法務版版主,這種小事我當然知道它的紅線在哪裡,我不會笨到遞刀子給對方來捅我,只是懶得跟他囉唆罷了。
就我上面闡述有關「公然侮辱」入罪的條件,來對照對話的全程截圖,你認為bill0730提出「公然侮辱」能立案嗎?
地檢署檢察官會立案才有鬼…
一些公眾人物都很喜歡告人妨害名譽、毀謗、公然侮辱,然而能成案的幾乎等於0,只是刷存在感而已,99.99%大多被駁回,因為這種案子很難採取到一槍斃命的如山鐵證。
我已經解開bill0730的「禁止訪問」,希望他能進來看到這一篇,進而改變他的思考邏輯,他的思考邏輯真的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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