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年輕記憶 於 2019-12-22 21:59 編輯
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 3
在法律而言,它有許多隱性的陷阱,說是「陷阱」倒不如說有人不去瞭解 本篇用一個故事方式簡入淺出,來說一個「拋棄繼承」的問題 「拋棄繼承」在法律上使用方式很多,本篇僅述說預先拋棄繼承爭議
話說! 隔壁老陳在十年幾前,生怕自己往生後,兒女爭產,兄弟為遺產鬩牆 雖然兒女都很孝順,三個兒女互相也和氣,但是老陳還是不放心 有一天,他把三個兒女叫到跟前,把自己名下的一棟房屋做如下分配
老陳把房子分成三份,三個兒女各得一份,而女兒已經嫁出去了 在三個兒女協議下,由兩個兒子以現金作價,將女兒那份買回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於是兒子擬了一份「拋棄繼承」的聲明書給女兒簽字
整件事看起來都沒什麼問題,但是!今年老陳往生了,問題來了
問題就出在這十年幾內的房地產,漲幅實在驚人 當初女兒拿的現金,和老陳後來留下來的房地產價值,不成比例,於是產生了不公平的爭議
兩個兒子認為,當初女兒已經自願簽了「拋棄繼承」的聲明書,白紙黑字,不應該再爭執 但是女兒認為當初的現金太少,要求兩個兄弟再拿出現金補貼,否則不願「拋棄繼承權」
引用這個故事,只就法律角度上來看,到底當初女兒簽的那「拋棄繼承書」有效嗎?
拋棄繼承聲明書確實是女兒親自簽名,現金也確實有拿,這些都沒有爭議
但是在法律上,繼承卻必須要有繼承事實開始,才可以拋棄 繼承還沒有開始前,是無權可拋(還沒有擁有的東西,那你有什麼可拋棄呢?) 所以只要被繼承人還未死亡,縱使繼承人自願書面預先拋棄,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關於男女平等原則,不論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或未婚 在繼承父母遺產時,兒女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是在操作分配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女兒出嫁時,父母給予的陪嫁或嫁妝是屬於贈與行為,不能沖抵繼承份額 2、出嫁女兒對父母遺產有同等法定繼承權利,這是無庸置疑,但是在確定其應分得遺產份額時, 應考慮該女兒對父母所盡義務的多少
另外! 在老一輩的觀念,公嬤靈位由長子嫡孫延續香火,理應多得半份,這個觀念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認的 這僅僅是老一輩的世俗觀念,法律上孫子為二等親,非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當然也有例外的「指定繼承」,就是祖父母生前留有合法遺囑,遺囑中有明言指定由孫子繼承 在操作「指定繼承」時,法律為求公平還為其他繼承人保留著「特留份」
或許有人認為,現在繼承法已修法全面採用「限定繼承」,避免債留子孫 還需要「拋棄繼承」嗎?其實「拋棄繼承」在法律上還存在,它另有用處
也或許!有人還對一等親、二等親、三等親的概念一知半解,有機會文章寫到時再做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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